涂改條據被揭穿,賠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陳嘉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466
近期,洪澤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司法鑒定發現涉案借條已被原告涂改,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鑒定費用6000元。
2012年11月,原告張某拿著一張寫于2011年12月16日的借條來到了法院,訴稱被告王某為債務人孫某提供了借款30000元的擔保,因孫某不知下落,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償還借款30000元并承擔相應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王某提出借條原件上有刮擦、涂改痕跡,辯稱自己提供擔保的日期是2011年9月16日,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因為原告借款到期后的6個月時間內沒有向自己提出權利主張,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已喪失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原告堅持借條寫于2011年12月16日,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被告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庭后,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相關鑒定。
數月后,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揭開了事實的真相,張某確實存在涂改借條的行為,他將“9”刮擦成“1”,并在后添加了“2”。因原告張某存在變造證據的的行為,洪澤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判令張某承擔鑒定費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