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明起紛爭 不利后果各自擔
作者:季加石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405
2010年11月30日,胡某因搞工程需要資金,立借據向張某借款4萬元,孫某在該借據上簽名擔保,未注明利息與還款時間。借款發生后至2012年8月份,胡某每個月向張某還款。現胡某下落不明,張某起訴要求孫某償還借款4萬元。張某認為口頭約定了月息2%,胡某每個月償還的是利息,已經償還了2萬元利息。孫某認為其簽名擔保時不知道約定了利息,但口頭約定借款半年內還清,胡某還償的利息就是本金,并還清了借款。張某否認借款約定了還款時間。該案經審理,一審判決孫某償還張某借款2萬元,一審宣判后,孫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公民個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出借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本案中,借據中未約定利息,孫某稱簽字擔保時不知道約定了利息,張某自認借款人胡某已經償還了2萬元的利息,就孫某的保證責任而言,該2萬元利息應當抵扣本金,孫某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約定了還款期限,故孫某應當在借款總額中扣減已經償還的利息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日常生活中,不乏出現雙方當事人稱自己是基于對朋友的信任,對于借款利息、還款期限等內容未注明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出借人應當對約定的利息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擔保人應當舉證證明借款的還款期限。因此,借款應當有書面的手續,并且明確借款利息、還款期限、支付方式等內容,不要貪圖一時的便利或因為朋友間抹不開面子,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