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日,海門市人民法院三廠法庭通過調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無償幫工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糾紛。

 

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秦某和王某系鄰居。二月底,被告秦某準備為自己家的一頭羊進行配種,于是將羊捆扎好用電動車托運至鄰居王某家,請王某將自家的羊送到配種的地方。王某騎電動車在路上騎行不久后,羊掙開捆扎的繩子跳了出來,導致王某跌落下電動車摔傷。后經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為:左股骨頸骨骨折(頭下型),治療后左髖關節功能摘愛,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

 

王某出院后,經村委會多次出面調解未果,王某將秦某告上法庭。

 

在庭審的過程中,雙方對于王某給秦某幫忙未收取任何費用的事實均無異議。這便構成了一起典型的無償幫工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糾紛。在整個庭審的調解過程中,陸小龍法官秉持著最大限度的維護樂于助人方的權益和最大限度的維系鄰里之間感情的原則,對當事人講事實、擺道理,最終達成了秦某一次性賠償王某15500元,就本起事故雙方再無糾葛的協議。

 

庭后,陸法官說到:“助人為樂的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在這個價值觀日趨多元化的時代,法官更需要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來弘揚社會的正能量,因為再多元的價值體系,人們追求真善美的希冀是不會改變的。此類案件的處理,法官需要讓人們知道樂于助人的人是會被法律最大限度的保障和鼓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