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花,張某竟找人冒充老婆,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低價出售。荒唐舉動引發3場官司,最終無一個贏家。日前,鐘樓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張某退出房款,并承擔買房人利息損失。

  

案件要追溯到3年前。2010年,市民張某因手頭缺錢,打起了賣房的主意。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他一個人說了不算,彷徨無計時,一個做房產中介的朋友給他出了個“主意”:找人冒充老婆,再委托他人售房。

  

幾經物色,朋友幫他找到了一個與妻子長相相似的人,又替他找到了中間人李某。之后,張某帶著假老婆和李某,到市公證處做了委托李某全權賣房的公證。沒過幾天,市民林某以44.5萬元買下了這套房子并過戶。同年1222日,直到林某帶著銀行人員找上門,張某的妻子劉某才得知自己的房子竟然被賣了。

 

2011111日,劉某起訴公證處,并對房產進行評估,最終的評估價格是64.38萬元。同年225日,公證處撤銷公證。之后,劉某訴至鐘樓法院,請求判令丈夫與林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賣房一事劉某確不知情,但如林某是善意取得,房屋買賣合同就不能撤銷。經查,林某以不到市場價70%的價格買下房屋,屬“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結合買房時其他細節,法院最終認定,林某并非善意取得,買賣合同無效。

 

花巨資買下的房子,沒住上1天,還被判要退出。今年3月,林某一紙訴狀反將劉某夫妻、中間人李某及公證處告到法院,要求各方為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林某的損失,究竟由誰承擔?相關各方激烈爭辯。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公證處已履行審查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劉某與張某雖為夫妻,但對賣房不知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中間人李某作為委托代理人,是受到張某的欺騙誤導,因此也不應承擔責任。而張某采用欺騙手段,誘使李某、公證處作出錯誤的委托書以及公證書,致使林某的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判決無效,是造成林某損失的原因。

 

為此,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返還購房款44.5萬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