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被保險人未按時繳保費,起訴索賠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保險糾紛案件。

 

原告愛仁醫院訴稱,2008510日,產婦李某某在原告愛仁醫院足月分娩,因嬰兒臨床窒息,經搶救后轉入宿遷市兒童醫院治療,后因治療效果不佳又轉入市人民醫院治療,520日出院,留有嚴重后遺癥。20081212日,雙方達成協議,原告賠償李某某嬰兒各項費用18000元。由于原告于2008415日在被告處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20081214日原告申請理賠,但被告以因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義務、未按時繳費、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作出拒賠通知書。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各項醫療費用18000元及支付違約金3200元。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因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義務,未按時繳費,不屬于保險責任。

 

該案經審理查明,2008415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一份一年期的醫療責任保險。根據該險種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對沒有支付保險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2008510日,產婦李某某在原告處分娩,后發生原告訴稱的事實。20086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保險合同的保險費。20081214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雙方因而成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保險費之前,被告對此予以拒賠,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