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在道路上停車時未按規定開啟相關車燈,致使他人不注意撞上受傷,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23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判決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

 

去年511日深夜,陳某(駕駛員)將李某所有的貨車停放在張家港市福明路路邊休息,停放該車時陳某未開啟危險警報燈、示廓燈、后位燈。030分左右,梁某騎電動車行駛至該路段時,因觀察不清撞上陳某停放在路邊的貨車尾部,導致自己及后座乘員雍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梁某夜間雨天駕駛制動器不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且違反規定載人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注意觀察視線范圍內的交通情況,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陳某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時未按規定開啟燈光,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雍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此,雍某提起訴訟要求梁某、李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萬余元。

 

法院理后認為,雍某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本起事故造成二人受傷,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項目部分醫療費用部分10000元已被雍某使用,其余項目按50%比例兼顧賠付。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雍某受傷系梁某與陳某共同侵權所致,陳某系李某雇員,因此兩人對雍某賠償互負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46341,李某賠付8933元,梁某賠付1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