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程某用泰興市某公司(未經該公司同意)的名義在青海承建工程,以資金緊張等事由通過親戚介紹向申請執行人熊某多次借款,后其未按約還款。熊某提起訴訟。泰興法院于200932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程某償還熊某借款50萬元。

 

判決生效后,程某不僅未履行,且想方設法逃避執行。在其賬戶被凍結后,利用工人工資優先支付的方式,通過偽造工資表進行虛假訴訟逃避法律義務。程某在編造工資表時不僅將許多拖欠工資的金額提高,且將一些工程欠款偽造成其所欠工資,然后利用虛假的工資表,以不配合就不還款為要挾,哄騙一些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人和不明真相的工人對自己提起訴訟。通過這種方式,到20099月熊某申請強制執行時,程某已經在表面上失去了履行能力。到了2010年,執行法院又受理了幾起工人申請執行程某追討工資的案件,在執行過程中許多工人反映,“工資表”中的許多人他們并不認識,而且有些人的工資高的離譜。執行法院通過進一步調查,程某所提供工資表上許多“工人”其實是其有業務往來的承包商。經過執行法院研究,決定對程某上述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20109月程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被批準逮捕。2011年,泰興法院依法認定其通過偽造工資明細表,指使多人向法院作偽證等方式,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法院多份法律文書,導致多起錯案發生,嚴重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程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該案逃避法律義務的手段十分隱蔽,企圖利用對工人工資的優先保護,通過偽造工資明細表,并指使多人向人民法院作偽證等方式,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多份法律文書,不僅逃避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且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情節嚴重,構成妨害作證罪。執行法院對此進行了懲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為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以及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時教育廣大公民,規避執行不管手段多么隱蔽,最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