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養老保險金 村干部被判刑罰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457
被告人郭鑫于2011年2月至2012年春節前,在擔任某市南寺村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兼所在村農保協管員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收繳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務之便,先后9次挪用村民繳納的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計人民幣80850元,用于個人消費或還款。
2012年6月,被告人郭鑫之父代為退出涉案的相關款項,由南寺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繳入相關村民的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或退還給相關村民。被告人郭鑫于2012年11月1日主動到某市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郭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鑫作為某市南寺村的農保協管員,協助人民政府收繳村民繳納的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初犯,案發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所在社區同意其進入社區矯正,可以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鑫犯挪用公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其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