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因調戲某足浴店服務員,被該服務員還手后,突然發飆毆打足療店員工,并敲竹杠索要17800元。近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虎、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二至三千元罰金。

 

201185日凌晨,王虎、丁宇、徐德東與查兵(另案處理)等人至某足浴店,王虎因調戲店內女服務員朱靚麗而被朱靚麗抓破胸部皮膚后,即對朱靚麗毆打。在此過程中,徐德東將電視機遙控器擲向朱靚麗。后朱靚麗躲至店內二樓房間。王虎等人即要求該足浴店交出朱靚麗否則要砸店。后王虎通過電話糾集朱玉、錢華宇到店內。王虎、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繼續提出要求,期間朱玉還踢店內工作人員周蓉一腳。王虎與周蓉的丈夫劉志俊“商談”后,經王虎指派,丁宇、朱玉陪同劉志俊外出“借”錢。經丁宇等人清點,王虎等人向劉志俊、周蓉強行索得人民幣17800元。在返回途中,徐德東將其保管的贓款交由王虎供他們共同分拆。

 

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1187日將朱玉、錢華宇抓獲。同月26日將王虎、丁宇、徐德東抓獲。歸案后,上述五名均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王虎、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共同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檢察院起訴指控王虎、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王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錢華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虎、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雖然沒有自動投案,但在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虎、丁宇、徐德東、朱玉、錢華宇在庭審中均自愿認罪,均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王虎雖因在未成年時犯罪被判處刑罰不能認定為累犯,但亦應酌情從重處罰。王虎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系臨時起意,王虎主觀惡性不大的辯護意見,本院經查認為,王虎因調戲婦女引發糾紛,后又糾集人員強行索要財物,其主觀惡性較大,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王虎的辯護人提出王虎歸案后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和理由,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