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他人賠償款 偽造存單判徒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415
被告人李騰于2010年底,在代理何某丈夫錢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未將他人給付的賠償款人民幣45萬元交給何某或其家人。后何某多次向其追要,被告人即讓他人偽造了戶名為何某之女錢某、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0萬元、20萬元的“xx海陽農村合作銀行北邊支行”的定期儲蓄存單各1張,于2011年8月交給何某,另向何某出具欠條1份。何某到銀行查詢后得知是假存單以后,又找被告人追要30萬元,被告人又讓他人偽造了戶名為錢某、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的“xx海陽農村合作銀行北邊支行”的定期儲蓄存單1張,交給何某用以拖延歸還時間。
另查明,2012年8月23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因本案被暫緩投送監獄服刑。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李騰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與原犯詐騙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三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騰伙同他人偽造銀行存單,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前被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騰犯偽造金融票證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數罪并罰及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騰未直接制作虛假的金融票證,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