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虛“酒駕男”遇上心黑“碰瓷黨”
作者:楊凱 發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419
張某在飯館吃飯喝酒后開車回家,剛行駛幾百米,就感覺車后部被撞了,對方指出張某喝酒了,要王先生出錢私了此事,否則就要報警,心虛的張某怕報警,經過討價還價,張某交給對方9000元現金。近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全、薛志杰、錢玉鑫八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一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2012年5月31日晚,劉全、薛志杰、錢玉鑫經事先預謀,由劉全物色酒后駕車人員,薛志杰駕駛劉全所有的小轎車尾隨酒后駕駛的張宇,至某路十字路口時,故意撞擊張宇車輛尾部,劉全、薛志杰、錢玉鑫以酒駕發生安全事故要報警相威脅,向張宇敲詐得款人民幣9000元,其中劉全分得贓款人民幣5000元,薛志杰、錢玉鑫分別分得贓款人民幣2000元。
2012年10月23日,劉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2年11月19日,薛志杰、錢玉鑫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后,劉全向公安機關退出贓款人民幣2000元,薛志杰、錢玉鑫分別向公安機關退出贓款人民幣5000元。涉案贓款已由公安機關發還張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全、薛志杰、錢玉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劉全、薛志杰、錢玉鑫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薛志杰、錢玉鑫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雖沒有自動投案,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劉全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此外,本院鑒于三均已退贓,故可對劉全、薛志杰、錢玉鑫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關于劉全提出的其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該檢舉揭發行為未能查證屬實,故不構成立功,但其行為應予鼓勵,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關于薛志杰的辯護人沈艷玲提出的薛志杰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薛志杰事先有合謀,事中積極參與,并駕車撞擊車輛,事后參與分贓,態度積極,本案中三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依法不能認定薛志杰為從犯。該項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駕駛員飲酒后不能開車上路已經成為一種基本常識,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能懷有僥幸心理而酒后駕車。酒后就有“把柄”被對方抓住,因怕對方報案而被迫交付財物,因此,保證自己遵紀守法,是避免成為嫌疑人作案對象的最好方式。(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