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使用了數年的東西瞬間成了別家的所有物,被告始終想不明白。常州市新北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東莞某公司訴稱我公司與被告之間簽訂了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約定我公司向被告提供四臺機器設備,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貨款26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兩次將合同項下的所有設備及配件全部送到被告處,并安裝調試完畢,但被告僅支付了130萬元的貨款,剩余款項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認為被告惡意拖欠貨款,按照合同約定,四臺機器設備的所有權應仍屬原告,被告無力償還貨款,應將四臺設備予以返還。被告認為機器已在公司使用多年,也支付了50%的貨款,應屬自動獲得了所有權,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間確實簽訂了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被告確實僅支付了50%的貨款,剩余的50%的貨款已無力償還,故按照雙方約定機器確實仍屬原告所有,被告應當返還。

 

【法官點評】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先占有、使用買賣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一般為價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條件成就后,標的物的所有權始轉移給買受人的制度。在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被告未全額支付價款時機器的所有權仍屬原告,而實際過程中,被告僅支付了50%的貨款,也無力償還剩余的款項,無法對抗“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對取回權的限制規定,被告應于返還機器給原告。所有權保留制度是平衡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利益博弈的一種特殊方式,應給與充分的重視,被告的無知讓自己付出了代價,筆者提醒交易主體對該項制度給與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