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到站不付費 打人無理理應賠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395
乘坐出租車回家到達目的地后,不但耍賴不付車費,還將索要車費的出租車司機打傷。11月5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案,判決原告楊立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330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元、營養費90元、護理費731.7元、誤工費6550.6元,共計10841.5元,由被告呂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
楊立俊是一名出租車駕駛員。2013年8月14日凌晨2時許,楊立俊駕車途經沭陽縣沭城鎮步行街時,呂雷要求乘車回家,雙方約定以60元的價格由楊立俊駕駛出租車將呂雷從沭城鎮步行街運送至錢集鎮錢集街。到達目的地后,呂雷下車未付車費,楊立俊跟下車索要,呂雷聲稱沒錢,楊立俊拽著呂雷不讓走,急于脫身的呂雷惱羞成怒,對楊立俊進行毆打,致使楊立俊受傷,后楊立俊入沭陽中山醫院住院治療9天,支出醫療費3307.2元,至2013年8月22日“好轉”出院,出院診斷:腦震蕩,腦軟組織挫裂傷,出院醫囑:暫休息一月,繼續治療,隨診。后來,因賠償問題,楊立俊與呂雷二人產生糾紛,楊立俊將呂雷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3307、2元、誤工費8580元、護理費8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27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及財產權利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無端致傷原告,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3307.2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本院分別確定為162元、90元、731.7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參照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結合原告的戶口性質,本院確定為6550.6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2000元,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