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院率先力推“執行實施分權”
作者:王小新 王露露 發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585
11月8日,泰州中級法院召開“執行實施分權”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泰州法院率先力推執行實施分權的情況。
發布會上,泰州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紀阿林,黨組成員、執行局長任曉龍分別介紹了“執行實施分權”產生的背景、內容、意義和具體做法。所謂“執行實施分權”,就是根據執行實施權的特點,將執行實施權分為執行實施決定權和執行實施事務權。其中執行實施決定權即執行法官根據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負責下達執行命令;執行實施事務權即執行員、司法警察根據執行法官作出的實施命令具體實施執行事務,負責執行查控和財產處置。該項制度是以執行實施權的權力劃分為基礎,對執行工作實行流程化管理,將執行流程分為執行啟動、財產查控、財產處置、結案審查四個階段,由不同人員分別實施,并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互相監督,分權制衡。通過執行實施分權,進一步加強權力制衡,保障執行權規范運行,合理分配資源,有效提升執行效率。
新聞發布會還通報了今年推行的規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建立網絡舉報平臺、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建設等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