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與沈某的生意往來中,欠下沈某貨款19000余元。沈某多次索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高某予以償還。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高某立即償還沈某欠款及利息共計20000余元。判決生效后,高某未按判決履行,沈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向高某發出執行通知,限其5日內履行義務,但通知發出后如石沉大海。執行員來到高某家中,高某的家人告知,高某不久前外出,下落不明。經調查,高某夫婦僅有一住農村住房,高某名下無銀行存款。由于找不到被執行人,也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案件一時陷入僵局。后在執行人員不斷的尋找和追問下,高某家人稱高某已死亡,并向法院提供了高某在外寄回的信件,信中高某流露出厭世和想自殺的念頭。不久,當執行員再次來到高某家中核實情況時,見其家中赫然供奉著高某的死亡牌位。此情此景,雖不能確信高某已死亡,但也不由人不信。考慮高某死不見尸,且其家屬未提供高某的死亡證明,法院未認定高某已死亡。但高某生不見人,又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依法暫中止執行。

 

時隔數年,法院對此案再次開展執行調查,當執行員將高某的身份證號碼提供給銀行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令人吃驚,高某在海南省三亞市某銀行有大筆存款。執行法官連夜趕赴三亞,果斷采取措施,從該賬戶中劃撥全部執行款及遲延履行金。同時,針對高某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依法處以1萬元罰款。

 

[法官評析]

 

“執行難”主要體現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四個方面。“被執行人難找”,通常表現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傳喚,有的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有的舉家遷移,長期下落不明。執行實務中,執行人員在采取“凌晨行動”尋找被執行人過程中,常發生被執行人躲到床下、衣櫥、閣樓、煤堆的情況,但詐死并在家中擺放亡人牌位還是第一次。可見被執行人躲避債務的方式,千奇百怪,無所不用其極。破解“執行難”中的“被執行人難找”,不僅要求執行人員多調查、勤走訪,深入到被執行人所在地基層組織了解情況,掌握真實信息,更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執行聯動,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加大查控力度。同時,要加強法律宣傳,增強公民守法意識,養成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良好習慣。本案中高某自認高明,夢想通過詐死躲避,而事實上人民法院對每一起執行案件除依法執行完畢外,均不定期的經常性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妄想通過躲債的方式只能是拖延執行,但最終不僅承擔了雙倍遲延履行的債務利益,還受到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