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資產被查出 規避執行成徒勞
作者:戴力 發布時間:2013-11-08 瀏覽次數:401
李某于2009年2月與泰興市某經營部(以下簡稱經營部)建立勞動關系,但用工單位未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同年3月8日,李某在工作時間不慎摔倒造成損傷。事后李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認定其工傷。經營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經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李某構成七級傷殘。此后,就賠償數額,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一、經營部給付李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05791元(扣除已給付8000元);二、調解之日經營部給付李某10000元(已給付),2012年7月31日前給付65000元。如按期給付李某自愿放棄30791元,否則就全部款項申請法院執行。調解書生效后,經營部到期未給付相關款項,李某遂申請執行。
在執行中,執行法官對經營部的工商登記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經營部已歇業,該經營部注冊資金僅有8000元,其經營者孫某已75歲,身患多種疾病。經執行法官多次協調,孫某兒媳同意代為償還4萬元以了結該案,但李某認為經營部未按調解書履行,應全額給付105791元,雙方協商未果。執行法院擬對孫某司法拘留,又因其年齡超過70歲而無法收押,案件陷入僵局。為進一步查清經營部的財產狀況,執行法官走訪了經營部周邊商鋪,了解到經營部歇業后,以其原有財產重新成立了一家經營部,鑒于這一情況,執行法官通知孫某及其親屬到庭,對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告知新成立的經營部在其所接受財產的范圍內應當承擔責任。經過耐心的釋明,孫某及家人同意由新成立的經營部給付李某68000元,李某對剩余部分表示放棄,本案最終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
[法官評析]
申請執行人李某由于工傷,陷入生存危機,理應得到賠償。然而,用人單位卻百般抵賴,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轉移資產規避執行,法院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在執行中千方百計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在發現經營部轉移財產的證據后,通過教育疏導,曉知以理,最終由接受財產的單位對李某予以賠償,使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歸為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