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基礎是婚姻的前提 閃婚閃離不可取
作者:李永安 發布時間:2013-11-08 瀏覽次數:445
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基礎,是社會組成的細胞,婚姻必須建立在兩個人之間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礎上,有著豐厚的感情基礎,才能建立一個幸福而美滿的家庭。然而近年來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卻讓這個社會的細胞有些無所適從,和諧社會的構建受到沖擊。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草率結婚,閃婚,閃離的案例比比皆是。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有必要的了解,理解和懂得夫妻之間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增進感情的了解,才能確保婚姻的美滿和幸福,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于2012年12月相識,今年1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并同居生活。春節后兩人便相約到外地打工,由于王某不能勝任外地的工作,倆人便因此而多次發生吵打糾紛。今年3月份,王某便一人獨自返回家中,二人從此便過起了兩地分居的生活。后來雖經劉某多次請人前去王某家中說合,但王某仍然堅持不再與劉某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王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解除與劉某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后在短時間內便登記同居生活,且婚后不到兩個月就因感情不合一直分開居住,足見雙方缺乏婚姻基礎,夫妻感情不深,經調解,原被告仍然無法和好,隨后在法院調解下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相關法律參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