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蔣某向原告周某借錢2萬元,約定借期半年,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蔣某一直未還,原告周某遂將蔣某及其妻子薛某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審理中,被告蔣某辯稱借款是事實,但是現在自己錢都在被告薛某處,被告蔣某與被告薛某正在離婚訴訟中,請求由薛某償還借款。

 

被告薛某辯稱,其與被告蔣某早在2003年雙方就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各人經手的債務由各人償還,因此根據該約定,被告蔣某的借款為其個人債務,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薛某償還。

 

法院認為,被告蔣某與薛某在婚期關系存續期間雖有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由各自償還的約定,但是被告薛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周某知道該約定,原告周某對此表示不知情,故該夫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該借款發生在被告蔣某和被告薛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未明確約定為被告蔣某的個人債務,被告薛某也未提交證據證實該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主張被告蔣某與被告薛某承擔共同償還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蔣某、薛某共同償還原告周某借款本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