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告示免不掉安全保障義務
作者:徐向南 發布時間:2013-11-08 瀏覽次數:489
消費者將車停放于酒店門口的停車位內,被其他車輛刮損,在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酒店是否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依法判令被告某酒店的業主賠償原告繆某經濟損失的40%即1500元。
2013年5月1日晚,繆某與家人在如東縣某酒店就餐時,按照酒店保安的指引,將其所有的汽車停放在酒店門前停車區域內。就餐后出來,發現該車尾部被撞,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調閱酒店監控視頻,發現繆某的車為一輛無牌照汽車所刮擦,該侵權車輛不知所蹤。繆某與酒店交涉賠償問題,酒店以已在門前設“停車自便,不作保管,遺失自負”告示牌,己方無責任為由拒絕賠償,繆某只好向法院起訴酒店業主,請求判令酒店業主賠償經濟損失37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繆某開車到酒店就餐,雙方構成以飲食服務為內容的消費服務法律關系。酒店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是其為增強競爭力,實現營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務,是餐飲服務的延伸。酒店依法應保障消費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門前停車區域內的車輛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致使繆某車輛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酒店在門前設“停車自便,不作保管,遺失自負”告示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其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酒店則因沒有派人看管門前停放的車輛,盡到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負4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