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蔣法官有點小郁悶,判決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沒有得到原告的理解,當事人接到判決書后來法院吵了一通,認為自己不該承擔15%的事故責任。雖然經過一番法律釋明,原告回去了,可心里還是有點不舒服——這個案子自己還是花了不少心血的。

 

原告張某受雇于被告周某的裝修工程隊,去年9月在蘇州市進行戶外裝修時,張某不慎從腳手架摔下,至今重傷昏迷不醒。工程業主朱某、裝修公司、裝修工程隊包工頭周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后不再賠償。張某的妻子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

 

蔣法官審理案件后查明,2012527日,工程業主朱某與某裝修公司簽訂1份鑲貼工程合同,總價為238萬元(不含稅)。同年622日,裝修公司與包工頭周某簽訂了一份分包合同,并約定,施工工具由周某自備,腳手架由業主負責。原告受雇于包工頭周某。919日,原告未帶安全帽在工地上安裝大理石時從腳手架上摔下來受傷,入院記錄載明:原告呈昏迷狀態,初步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術后多發腦挫裂傷,小腦血腫,枕骨骨折,顱底骨折,至今昏迷不醒。

 

張某家境普通,妻子沒有工作,兒子在上高中,家中唯一的收入來源依然昏迷在蘇州的一家醫院里,除去被告支付的15萬元和自己墊付的2萬元醫藥費,目前還欠了醫院三十多萬無力償還。蔣法官心想,欠醫院的三十多萬如果不進行認定的話,將來還要再打一次官司。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經與原告妻子協商,蔣法官來到了張某就醫的蘇州某醫院,經過多次協商,醫院開具證明,同意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其在該院治療花費的醫療費,同時原告妻子承諾,同意將原告在本案中獲得的賠償款優先支付所欠的醫療費。在醫院里,蔣法官看到張某的妻子和兒子的晚飯——兩個饅頭、一碟咸菜,心里一酸,拿出了200塊錢放到了張某的枕頭下,悄悄離開了。

 

法庭審理后認定,原告受雇于被告周某,對于原告的損失周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某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裝修公司,裝修公司作為承包方又將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同樣沒有資質的被告周某,故被告裝修公司、朱某應當與被告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告站在腳手架上鑲貼大理石時,明知高空作業存在安全隱患,應當佩戴、但未戴安全頭盔,致使摔傷頭部,其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自身亦存在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認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周某承擔35%的份額,被告裝修公司承擔27%的份額,被告朱某承擔23%的份額,原告承擔15%的份額。被告裝修公司、朱某對周某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幾天后的清晨,一陣鞭炮聲徹底消除了蔣法官的郁悶:張某的妻子手捧錦旗來到了法庭,她羞愧地說,是自己不懂法律,又一時糊涂,錯怪了蔣法官,蔣法官是個好法官!

 

至此,一場協調了醫院、原被告五方的案件終于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