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電費、電話費……,銀行開通的各項代繳業務給經常忘記繳費的市民帶來便利,但一位“馬大哈”市民在電話銷號后,忘記到銀行取消代繳業務,為別人頂缸交了兩千多元話費,歷時兩年。日前,該市民狀告某電信公司不當得利,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2003年,徐先生在某電信公司辦理了固定電話業務,2007年,為方便繳費,徐先生在某商業銀行申請了代繳電話費業務,到了20101130日,由于無需再使用該固定電話,徐先生在電信公司辦理了停機業務。由于疏忽,徐先生并未同時至銀行辦理取消代繳業務。

 

之后,該閑置電話號碼被電信公司派發給另一市民羅某。201212月,徐先生才發現自己為別人“頂缸”買了兩年的單。與電信公司協商未果后,徐先生一紙訴狀將電信公司告到潤州法院,要求返還其代繳的話費2692元。

 

“我早在2010年就已辦理了停機業務,與電信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電信公司從我銀行帳戶上獲取的話費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于不當得利。”庭審中,徐先生陳述了自己的訴訟理由。

 

電信公司則認為,公司按照所提供的號碼收取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徐先生自行交付費用的行為與其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信公司向該固定號碼提供的是有償服務,收取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多收、亂收行為。徐先生向銀行申請為該號碼提供代繳業務后,電信公司只能知道該號碼繳費與否,無法辨別款項來源;且在操作流程中,如果徐先生不撤銷代繳業務,電話的實際使用人無法繳納費用;實際生活中,代繳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電信公司無法辨別代繳人的真實意愿。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從過錯原因分析,徐先生對自己的銀行帳戶資金流動情況明顯關注不夠,時長兩年之久。由于徐先生沒有及時撤銷銀行代繳業務導致財產受損,電信公司不存在過錯。所以,電信公司根據其提供的服務取得相應的費用,有法律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往往市民在辦理電話移機或銷號后,會以為代繳費業務會隨電話號碼的更換而自動取消,但事實并非如此。代繳費業務是銀行提供的一項服務,開通需要客戶與銀行簽訂代繳費業務協議,一旦協議生效,銀行只根據協議內容從客戶銀行帳戶劃收,比如固定電話只認號碼,水、電、煤氣等只認用戶編號。只有用戶到銀行辦理撤銷代繳業務,銀行才會停止代繳,否則后果只能客戶自己承擔。

 

對于徐先生的話費損失,他可以向電話的實際使用人羅某另行主張。辦案法官同時提醒廣大用戶,辦理停機業務的同時,應同時到銀行將代繳業務銷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