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清明、五一小長假逐漸成為國內游客出行的旺季,不少游客仍然選擇了“跟團游”這一傳統的旅行方式,然而,消費者在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后,如果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出行,應當如何應對解除旅游合同的問題呢?

  游客:因骨折不能出行,合同解除應扣除必要費用

  小張夫婦和某旅游公司去年6月19日簽定了旅游合同一份并支付了全額款項12276元,不料臨行前小張骨折導致無法出行,想取消旅游合同。旅行社提出要扣除已經發生了的相關費用,小張夫婦表示認可。然而在小張夫婦多次去向旅行社索取損失內容單據及應退款時,旅行社卻多次推諉,就是不肯歸還原告的票據和現金。無奈的小倆口把旅行社訴至姑蘇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的旅游費人民幣12276元。旅行社辯稱:安排原告出國旅行,確實支付了相應費用,全額退費不妥,應當以簽署的旅游合同為基準協商解決。后經法院調解,該案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該案屬于預定旅游產品后,消費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返還旅游費用而引發的糾紛。《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換旅游者。不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相關票據和說明來證明扣除的必要費用的金額。

  旅行社:稱不成團臨時解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游客報了名參了團,一旦“反悔”就拿不回全部團費,得扣錢;但如果是旅行社“反悔”呢?

  小宋年前在某旅行社報了春節去首爾的雙飛五日游并支付全款,不料出發前幾天,旅行社忽然通知因為報團人數不夠,因此不能成團,首爾之行要“泡湯”了。旅行社給小宋三個選擇,要么改線路,要么改出發日期,不然就退團。已經請好年假和做好旅行計劃的小宋只好只能辦理退團并拿回了全額退款,臨時找了別家旅行社,由于臨時報團費用還漲了不少。小宋事后越想越生氣,畢竟是因為原旅行社臨行前單方面取消合同才導致自己多支付了不少團費,遂將旅行社訴至法院。經過法院調解,旅行社賠償了適量違約金。

  法官說法: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旅行社因為自身緣故取消合同違背了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違約金的賠償問題需要具體根據合同約定協商解決。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切記應要對這一事項做相關約定并寫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