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內受傷,學校不及時將人送醫治療,反而通知家長,眼睜睜看著家長獨自陪著孩子前往醫院。學校做法激怒了家長。近日,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對該起健康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學校承擔醫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等21.5萬元,并支付后續治療費8.5萬元。

 

張強,13歲,常州某小學學生。去年412日上午9時許,張強下課后準備上廁所,便爬上4樓樓梯從扶手滑下,不慎摔至三樓樓道內。見出了意外,學校通知了張強之母劉玲。20多分鐘后劉玲急匆匆趕到學校,發現兒子傷情嚴重,立即將兒子送往醫院,被確診為脾破裂、左腎破裂、腹膜后血腫、左尺骨鷹嘴骨折。后來,德安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張強之傷構成七級傷殘。

 

今年6月,張強向天寧法院起訴。學校的辯解是,樓道內設置了嚴禁攀登樓梯扶手等相應的警示標志,已盡到相關提醒義務。

 

天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強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對其負有一定的安全防護提示教育義務與人身安全保護的責任。學校雖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但未能及時做好制止和教育工作,未盡到應盡的教育和管理職責。張強受傷后,學校亦未能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張強作為已年滿11周歲的未成年人,其對從學校教學樓樓梯扶手滑下去的危險性應該具有一定的認知與判斷能力,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據此,天寧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