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債的加入與債的轉移
作者:周愛蘭 發布時間:2013-11-07 瀏覽次數:1190
債務的承擔,在我國民法理論中又稱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做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連帶地向債權人負責,叫做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在民法理論中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原有合同關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之中,并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臺灣著名法學專家史尚寬在《債法總論》一書中將并存的債務承擔定義為“以他人之債務有效的成立為前提,第三人以擔保之目的,對于同一債權人新負擔與該債務于其承擔時有同一內容之債務契約,謂之并存的債務承擔或重疊的債務承擔,亦稱債務加入或共同的債務承擔。”我國著名法學家王利明、崔建遠在合著的《合同法》一書中將這一概念界定為,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該種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由此可見,債務加入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債務加入須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原有債務如果是無效的,債務加入則不發生效力。原有的合同關系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未撤銷或解除前,仍可成立債務加入。二、債務加入系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到原有的合同關系中。同時并不免除原債務人的義務,第三人成為主債務人之一,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單獨要求第三人或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履行全部債務。三、第三人加入后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同時所承擔的范圍也是以原債務為限。承擔后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所受損害賠償等,應一并承擔。四、債務人不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免除債務。五、第三人應對債權人就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而對抗債權人。
能夠引起債務承擔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規定的,如《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如附義務的遺贈,在遺贈發生效力時,即同時成立債務承擔。不過最常見的是依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的合同。
免責的債務承擔通常又稱為債務轉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合同兩種方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合同時,債務人于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脫離合同關系,不再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主要當事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即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在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時可證明債權人已經同意由該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承擔合同即應有效。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關于移轉債務于第三人的合意時成立。債務承擔合同的訂立及其效力,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例如,第三人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債務承擔不得有違法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須無瑕疵等。債務承擔合同有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不發生債務承擔的效果,債務人仍應負擔其債務。免責的債務承擔有如下效力:第一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而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二,債務人基于合同關系所享有的對于債權人抗辯權移轉歸承擔人;第三,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移歸承擔人負擔,但該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轉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務轉移應經債權人同意。通常所說的債務轉移一般是指狹義的債務轉移。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具有一定的聯系,表現在合同的主體都包含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都存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所轉讓的債務都必須是合法的并具有可轉讓性。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二者構成的條件不同。債務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單方向債權人承諾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債務加入并不消滅原債務人的債務,對債權人有益無害,只要債權人接受即可。債務轉移需經債權人同意,如果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原債務人不因此退出其與原債權人的合同關系;。二、承擔債的主體不同。債務加入,承擔債務的主體為第三人和原有債務人;債務轉移,承擔債務的主體為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是義務履行人。三、二者的法律特征不同。債務加入,第三人和債務人均是合同的主體;債務轉移后,合同的主體由債務人變更為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是合同的主體;四、法律后果不同。債務加入,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轉移,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