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制裁一名訴訟不誠信當事人
作者:吳丹 發(fā)布時間:2013-11-07 瀏覽次數(shù):402
因在民事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明,妨害案件審理,11月5日,張家港市法院決定對不守訴訟誠信的被告某箱柜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處以司法拘留五日。
去年1月,張家港某箱柜公司向國運公司定作一批機械配件,后因箱柜公司未能給付14.7萬余元定作價款,今年7月,國運公司將箱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定作款。審理中,箱柜公司認為其組裝的設備系出口,因國運公司存在遲延交貨情形,導致其不得不另行組織缺少的貨源,要求扣除國運公司未交付部分的相應價款。箱柜公司為證明該事實,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德佳廠出具的《證明》,載明其曾委托德佳廠加工部分用于出口的配件,以此證明國運公司未能交付的零配件由德佳廠向其提供。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查,德佳廠確認該證明內(nèi)容不實,系箱柜公司提供的虛假證明。
調(diào)查中,箱柜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向法庭承認,是其將事先打印好的《證明》拿到德佳廠蓋章,因德佳廠與其公司存在業(yè)務聯(lián)系,遂在《證明》上加蓋了印章。同時,季某向法院遞交了檢查書,承認自己因不懂法作了偽證,給案件審理造成了困難。
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決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季某進行制裁,認為季某在訴訟中不守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虛假證明,妨礙了法庭對案件的審理,對其采取司法拘留五日的強制措施。
法官說法:訴訟誠信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公信的基礎,《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對訴訟中發(fā)生的偽造證據(jù)等不誠信行為,法院可以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罰款、拘留。法院應當通過訴訟誠信引導和帶動社會信賴法律,對訴訟中出現(xiàn)的失信行為依法進行制裁,促進公眾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