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文,于20117月至8月間,在其家中計算機上通過互聯網購買大量被盜取的QQ號碼,并在江西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CM網代理聲訊電話,使用QQ群發器等工具發送虛假信息818407條次,誘騙他人撥打其所申請的聲訊電話125966801xxx125966801xxx,被告人金文從中騙得話費共計人民幣6232.5元。

 

案發后,被告人金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金文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3臺、光盤2張;被告人金文之父代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6232.5元。

 

審理中,被告人金文的近親屬主動代其向本院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人民幣12000元。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金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2、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3臺、光盤2張、贓款人民幣6232.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金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文自愿認罪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積極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金文系殘疾人,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近親屬又代其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并積極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