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騙取錢財,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楊某使用偽造的公司印章,采用偽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銀行進賬單等手段,以資金周轉為由多次騙取他人錢財。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經查,20125月至6月間,被告人楊某使用偽造的“泰州市金陵裝飾工程公司”印章,采用偽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銀行進賬單等手段,以資金周轉為由騙取霍某等人錢財合計人民幣25600元。具體分述如下:1201259日,被告人楊某使用虛假的建筑施工合同,在泰州市高港區許莊街道秦某的店內騙取被害人秦某人民幣5000元。220125月,被告人楊某先后三次使用虛假的建筑施工合同以及銀行進賬單,在高港區金港裝飾城內,騙取被害人霍某合計人民幣17600元。32012611日,被告人楊某使用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在泰州市高港區許莊街道三旗營村李某家中,騙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幣3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