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男子某日深夜遇一挎包女子獨自行走,頓時起了搶劫之心,在暴力劫取該女子皮包之后,見該女子容貌尚佳,又起了色心,該男子則對女子進行了強制猥褻,后該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被告人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陳某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查,被告人陳某駕駛摩托車于20129150時許,在泰州市高港區許塘路白馬路段榮華休閑中心南側約100米處,采取強行拉拽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單某皮包一只,內有人民幣500元。后采取強抱、捏摸等手段,對單某實施猥褻。

 

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親屬代其向被害人單某某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陳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陳某搶奪被害人皮包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當場使用暴力、劫得被害人皮包后,包內現金被被告人取走揮霍,皮包被被告人沉入藥城展覽館東邊的河里,足見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且被告人陳某庭前的多次供述亦證實,其起初的想法是搶被害人的包,后來發現路上沒有燈光,也沒有行人經過,就想既搶被害人的包,同時又占被害人的便宜。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某退出全部贓物并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