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己的母親與鄰居發生矛盾,繼而找到被害人“出氣”,在民警趕到現場后,四被告人依然對被害人拳打腳踢。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邀約吳某等三人在自己的母親家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李某的母親向四被告人哭訴曾被鄰居被害人呂某打罵。于是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他三人酒后去被害人呂某家責問。在明知被害人呂某家中無人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用腳踹開其家門,被告人吳某隨后進入其家中,肆意打砸水瓶、椅子等物品。經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人民幣1000多元。后被害人呂某從他處得知此事后趕回家中,并立即報警,隨后民警出警趕到現場。

 

在得知被害人呂某回家后,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吳某等三人再次來到被害人呂某家。在被害人呂某否認有辱罵其母行為后,四被告人不顧警方在場,無視警方制止,肆意毆打被害人呂某及其家人,致其受傷。其中,被告人吳某等三人分別持板凳腿、方凳等械物進行毆打。經鑒定,其中一名被害人的損傷程度屬輕傷;另外兩人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為逞強斗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于是分別依法判處四被告人一年兩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