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32人與某鑄造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原姜堰市人民法院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某鑄造公司未履行,申請執行人袁某等32人于20126月申請執行,要求其給付工人工資30余萬元。執行中,執行法官經走訪調查,了解到該公司系潘某父子二人投資成立,近年來,因潘某經營不善,貪圖個人享樂,到處在外借款,支付高額利息,終至企業無法運轉。2012年初潘某躲債外逃,下落不明。目前公司及潘某個人總負債近千萬元,公司的機械設備已被部分債權人哄搶抵債,僅剩廠房和辦公附屬用房,法院依法對上述房屋進行了查封。但由于公司廠房是租用的當地村委會集體土地,因此房屋雖查封,但無法處置。期間,工人們曾幾次到政府上訪,強烈要求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

 

民工們的期盼,讓執行法官急在心里,經過仔細研究法律和政策,多次組織討論,提出了“用公司房產對外招租,以租賃租金償還工資”的方案,這一方案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持。執行法官一方面與公司股東潘父多次進行溝通,另一方面數次召集工人及債權人,明法晰理,最終形成法院提出的上述執行方案,以租賃租金在三年內結清拖欠的工資,相關債權人也同意優先解決工人工資,以后的租金再逐年依比例還款。此后,法院發出招租公告,在公告期限內,朱某報名承租。20131月,朱某與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限十年,年租金17萬元,租金繳至法院優先償還工人工資。第二天,潘父代表公司逐一與工人們簽訂和解協議,按1/3比例分三年償還,當日發還了第一年的工資。

 

[法官評析]:司法的功能就在于更好地為我國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保障。法院的執行工作要服從和諧穩定、保障民生的大局,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執行一直以來是執行中的難點,處分房屋受到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但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實現,尤其債權是工人工資的情況下,往往容易引起群體事件,影響一方的和諧穩定。本案中,執行法官采取變通的方式,將查封的房產對外予以招租,招租所得租金償還工人工資,體現了執行法官以社會和諧穩定為重,積極探索執行方式,全力化解社會矛盾,最終實現既解決了所欠工人工資的問題,又盤活了閑置的資產,部分工人回到了工作崗位,達到了很好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