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今年42歲,脾氣倔強認死理,是出了名的倔(強)人。20105月至今,老張先當被告后當原告,兩場官司、四次審理,都沒能讓他滿意,盡管心有不甘但也只能長嘆一聲!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兩年多以前:20104248時左右,老張駕駛三輪汽車到鎮上辦事,將劉某(女,當時懷孕八個月)停放在商店門口摩托車撞壞。事故發生后,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老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經事故處理部門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老張承擔劉某摩托車的修理費用。但是當老張看到修理更換車輛配件費用清單時,認為價格過高,拒絕給付。劉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老張支付修理、更換配件等費用2920元,其中包括前置物箱185元,更換前面板285元。庭審中,老張申請對該車損壞的零部件進行價格評估,但未交納鑒定費用,經法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間仍未交納。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劉某的摩托車于2009116日購買,購買價7300元。根據老張提供的事故處理部門拍攝的照片看,該車的前置物箱、前面板在事故發生前已經損壞,故劉某要求老張賠償本起事故以外的維修、更換零配件的費用,不予支持。因此一審判決老張支付劉某車輛維修、配件更換費用2450元。

 

一審判決后,老張不服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理由是事故發生后,劉某的車輛只是受到輕微刮擦,排氣管輕微變形,該損傷并不妨礙車輛正常使用,只要進行烤漆和校正就能恢復。劉某將相關部件全部更換,并且維修服務部出具的更換配件清單是根據劉某的要求出具的,不具有合法性。201229月,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老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同年10月劉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老張表示愿意支付車輛維修費用,但是要求劉某將跟換過的舊配件交給他。劉某表示,舊配件是廢品,當時就折價50元歸修理鋪了。20113月,老張在給付劉某2450元修理費后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返還維修后的舊配件腳踏板、排氣管、保險杠等等。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老張因為其侵權行為造成劉某摩托車損壞,且在修理過程中更換下來的配件已經沒有使用價值,老張主張其對舊配件享有所有權沒有法律依據。鑒于老張對于舊配件折價50元抵修理費沒有異議,因此判決劉某返還老張50元修理費。老張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今年9月,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場小小的交通事故引發兩場官司、四次審理,歷時兩年多。事情發生時,我懷孕八個月,現在孩子已經兩歲多了,已經上幼兒園了。這兩年很是鬧心,終于結束了劉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