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書寫欠條老子不認賬 法院綜合其他證據判其還錢
作者:黃傳寶 謝立華 發布時間:2013-11-07 瀏覽次數:474
孫永拿著生意伙伴周軍兒子和外甥書寫的一張13000元的欠條要求其支付貨款,不料遭到拒絕,理由是倆孩子還是在校學生,沒有和孫永發生業務往來,而周軍也并不欠貨款。雙方由此產生糾紛,孫永遂將倆孩子及周軍告上法庭。是周軍確實欠了貨款,還是孫永在惡意欺騙?此案經過兩審,日前,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公布,孫永最終打贏了官司。那么,孫永究竟是怎么打贏這場官司,那張13000元的欠條到底是怎么回事?
起因:一張欠條鬧上法院
周軍開了一家家電門市部,2010年上半年,他與孫永建立買賣合作關系,由孫永向門市部供應太陽能用于銷售。2011年2月1日,孫永來到周軍經營的門市部,要求周軍的兒子、外甥書寫了一份欠條。其后,孫永找到周軍要求其支付貨款,并出示了這張欠條,上面寫著:“今欠款壹萬叁仟元(13000元) 某某貨款”。下面簽著周軍兒子、外甥的名字。未曾料到,周軍卻認為兩個孩子不是債務當事人,寫下的欠條無效,而他也不欠孫永什么貨款,從而拒絕支付。
訴辯:針鋒相對互不相讓
“明明欠了貨款,他怎么能耍賴不認?”周軍的行為讓孫永很是無奈和氣憤,多次索要未果后,孫永將兩個孩子和周軍一起告上了法庭。在訴狀中,孫永寫到,2010年5月,孫永送完貨,貨款是17000元,周軍支付了4000元后,以資金不夠為名寫下1張13000元的欠條。2011年2月1日,孫永拿著欠條到周軍的門市部索取貨款,周軍稱需要憑借欠條向第三方索要欠款,遂要走了孫永所持的欠條。當天,周軍的兒子、外甥均在現場,并了解事情的經過。在等了半天時間后,孫永發現情況有些不對勁,周軍不肯接他的電話。擔心欠條被拿走,對方不認賬,孫永便要求一直在門市部里的周軍的兒子和外甥重新給他補一份欠條,二人同意了孫永要求,并簽上了兩人名字。此后,孫永再跟周軍交涉時,對方一直拒絕根據欠條支付貨款。
針對孫永的起訴,兩個孩子稱,當時他們正在玩電腦,孫永要求他們書寫欠條,如果不寫就不走,他們因為想玩電腦就隨手寫了欠條。周軍稱,他當時不在門市部,晚上回家聽兩個孩子說了此事,但他未報警,兩個孩子都是在校學生且系未成年人,未與孫永發生過業務往來,他也不欠孫永什么貨款。
一審:欠條無效被判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兩名孩子書寫欠條時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在校學生,與孫永未發生買賣關系,欠條應屬無效。孫永雖然與周軍發生過貨物買賣關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軍欠此筆貨款,且周軍也不承認,故孫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了孫永的訴訟請求。
終審:綜合證據判令老子還錢
孫永不服,上訴至徐州中院,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的證據,本案實際上有兩種可能:一是欠款成立,在周軍借口將孫永手中持有的貨款欠條索走后,孫永迫于無奈才要求兩個孩子補寫欠條;二是孫永趁周軍門市部沒有大人,逼迫兩個孩子書寫了欠條,只是惡意欺騙而已。事情到底如何,到底是誰在撒謊?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個孩子出具欠據行為應為該二人真實意思表示。由于兩個孩子與孫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行為對二人而言純屬不利益行為,鑒于二人出具欠據時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行為缺乏相應認知能力,故欠據所載內容對該二人不具有債務拘束力,兩個孩子不應對孫永承擔償還義務。一審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
對于周軍是否應該按照欠條支付錢款,法院認為根據一審出庭證人一致陳述,孫永曾向周軍出賣太陽能,周軍因此交付4000元貨款并出具欠條,證人證言與欠條內容相互印證,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涉案欠據書寫地點為周軍經營的門市部,兩個孩子出具欠據時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結合二人年齡,其對自身、周軍或門市部是否拖欠他人錢款應有認知能力,在不存在欠款情況下,該二人不可能自愿向他人出具欠據,這也符合日常經驗法則。該欠據明確記載了欠款的金額及原因,且欠據書寫人與周軍存在利害關系,記載內容與孫永關于周軍欠貨款13000元的陳述一致。且周軍在知曉兩個孩子向孫永出具債權憑證后,也未采取積極措施保障其權利,行為的消極性更能使人對孫永的主張產生合理確信。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關于兩個孩子欠孫永貨款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關于周軍欠孫永貨款13000元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依法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