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明理解糾紛 各方共贏促和諧
作者:曹恒景 發布時間:2013-11-07 瀏覽次數:452
江蘇某空調公司與王某、靖江某酒店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靖江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判決,判令王某十日內給付某空調公司房屋使用費計632410元,并在二二十日內從租用的房屋內遷出。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王某未履行,申請執行人某空調公司向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限期申報財產令,其未履行,且未申報財產。經執行調查,王某名下無車輛、存款信息,房產有一幢,與前夫劉斌共有,且有抵押貸款175萬元。某酒店為王某個人獨資設立,酒店內有28個包廂、48間客房,餐桌、椅、床及附屬裝潢等設施千余件,從業人員42人,拖欠工資約25萬元。2012年3月1日(案件二審中)王某將酒店整體轉租給第三人陳某經營,租賃期間4年,第三人重新進行了裝潢。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三方達成協議,同意將酒店整體轉讓第三人,轉讓金350萬元,由陳某從轉讓金中先付80萬元租金給申請執行人某空調公司,某酒店注銷,空調公司了結與王某及某酒店房屋租金糾紛案。然該協議未能實際履行。執行中,王某躲避,并申請抗訴。由于王某經營酒店時,借了巨款用于添置酒店設施、物品和裝潢,后因多種原因酒店難以繼續經營。如對本案強制執行,就必須整體拍賣酒店內的設施、物品、裝潢等,但第三人租房后進行了再次裝潢,處理不當可能引發很多新的矛盾。
為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到實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得以變現,第三人的正常經營得到保護,酒店職工的工資、就業不受影響,靖江法院執行局研究,確立了釋法明理、促成和解的執行理念,提出通過做過細的調解工作,達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的方案。會后,執行法官多次到現場做雙方的和解工作,最終在2012年10月,促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將酒店內的設備、設施、裝潢作價35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代其支付某空調公司房租80萬元,某空調公司放棄其余房租,并同意將租賃房產變更租賃給第三人。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三方按協議履行完畢。
[法官點評]
本案執行涉及多方利益,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確定好執行思路,拿出比較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是本案執行的關鍵。鑒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如果不堅持多方協調,兼顧各方利益,均會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采取強制遷出和強制拍賣的方式,均不是最佳執行方案。為盡快實現申請執行人得到拖欠房租、被執行人從其房屋遷出的請求,被執行人盡快將自己在酒店的投資變現,第三人能與申請執行人達成繼續承租房屋從事酒店經營的要求,選擇促成和解的方案均是最佳的選擇。執行法官先是上門分別聽取各方意見,后又多次召集協調,通過不懈的努力,結合法、理、情,全力促成三方和解,且執行期間,酒店正常營業,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也充分說明執行和解有利于增進當事人之間的理解,消除矛盾,構建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