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3歲的男童小凱跟著小姨到超市購物,不料在下行電梯口摔倒,其右手被電梯底部缺失的齒條卡住,導致食指、中指、無名指被夾斷,構成9級傷殘。小凱家人隨后將超市告上法院。近日,徐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超市應當承擔70%責任,賠償近30多萬元。   

 

事件發生在2012414日下午,男童小凱和姐姐跟著小姨到徐州市某超市購物。當時小凱還有4個月才滿3歲,而他的姐姐也不到10歲。據實時監控錄像顯示,15時許,小凱自行跑向該超市一樓通往二樓的扶手電梯,隨后在下行電梯口摔倒,其右手被下行電梯底部缺失的齒條擠壓受傷,導致右示、中指毀損離斷,右環指末節毀損。

 

事故發生后,小凱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在讓小凱父親等人找回小凱被電梯缺齒夾掉的手指后發現,手指已碎,沒有成活率,只能截掉,等孩子六七歲時,可將腳趾移植到手上,或者等長大后安裝假肢。

 

57日,小凱在住院治療23天后出院,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該款由超市支付。出院后,經司法鑒定,小凱的傷殘等級為九級。

 

事故發生時,小凱還只是一個不到3歲的孩子,他以后的生活會是什么樣子?這讓其家人傷心欲絕。小凱家人認為孩子摔倒后,之所以會發生如此慘劇,就是因為手扶梯底部有缺口,手被電梯卡住造成的。同時,小凱家人發現,超市在事發后第二天,即415日就更換了底部齒條。而在事發一個多月后,超市又將整部電梯進行了更換。

 

此后,小凱家人再去找超市協商索賠孩子的其他損失被拒絕后,將超市訴至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超市賠償護理費7317.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1187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27805.05元、鑒定費2315元,共計472365.95元。

 

一審中,超市辯稱:小凱是逆著下行電梯方向奔跑,其小姨沒有及時制止,才導致孩子摔倒,小凱小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超市支付醫藥費,也僅僅只是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與法律責任并沒有必然關聯。

 

超市為此提供了一段事發時的視頻。但由于距離過遠,人群過密,事發經過并不能清晰展現。庭審中,法庭要求超市提供電梯質量報告以及年檢證明,但超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泉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超市屬于公共場所,未盡到保障公眾安全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超市未能提供事發時的手扶梯的質量證明以及年檢證明等,應認定其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較大過錯。而小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存在監護上的疏忽,對小凱的傷害后果亦具有一定的過錯。綜合分析,酌定由超市承擔7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超市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22131.78元。扣除超市已支付的住院醫療費11416.40元中30%即小凱方自行負擔部分3424.92元,超市實際應賠償318706.86元。

 

一審判決后,超市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是監護人對危險判斷不足,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所導致,超市已經盡到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

 

徐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超市應對場所內的公共設施定期維修、保養,以便消除安全隱患,但此案中,超市至二審仍未能提供出事電梯質量合格、定期年檢的相關證據,且該電梯在發生事故后即被更換,已不具備鑒定條件,對此超市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應認定該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根據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和主觀過錯程度,超市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法院對責任劃分并無不當。徐州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主審法官表示,商家必須安置合格電梯,要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在電梯出入口設立乘梯須知和安全提示,告知顧客乘電梯正確的方法,確保人身安全。同時,還要提醒家長千萬不要讓孩子單獨乘電梯,乘電梯時要讓孩子站在中間,嚴防小孩亂摸電梯其他部件。(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