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何時能休止?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3-11-06 瀏覽次數:423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道路的修繕與維護等施工工程也日益增多,導致因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案件也隨之逐年增多,不僅給受害者的身體造成了極大的痛苦,也給施工單位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據江蘇省句容市法院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該院2011年共受理此類案件1件,2012年有4件,而截至目前,該院今年已受理8件之多。
2012年3月的一天凌晨2點多鐘,在句容某工廠工作的女工王某騎著電瓶車,在下夜班回家經過市區某路口一處施工現場(機動車道)。因為現場路面高低不平、坑坑洼洼,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王某不慎跌倒,后被下夜班回家的同事發現并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庭審中,被告某施工單位以調取的事故現場畫面模糊為由,否認王某受傷是在其施工現場造成的,并且提供了工人已在施工路段設置警示標志的證言。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在施工現場受傷,有同事的證言以及相關的手機通話記錄,可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鎖鏈,至于被告施工單位工人提供的證言,因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法院不予認可。原告王某在機動車道上騎行電瓶車,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程度及案情,于是依法判決被告某施工單位承擔70%的責任,共計6萬多元。
負責審理此案的承辦法官向記者介紹道,大多數的地面施工致人人身損害案件是由施工設施、施工現場等管理不善而引發的。在審判實踐中,由于被告責任主體的難以確定,導致原告當事人在訴訟中盲目的將涉及的部門全部訴至法院,給法院甄別被告主體造成一定的困難。此外,此類案件一般發生在夜晚、凌晨等視線不清的時間段,由于缺少監控設備,加上行人和車輛都比較稀少,而當事人處在受傷之中,只能本能的進行自救或求救,而缺少證據保存意識,以至于事后難以查明案件的真相,給法院審理帶來的一定的難度。
“以后我要是受了傷,就在晚上跑到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的施工地方躺下,就說是騎車經過這個地方不小心跌倒的,說不定還能賠點醫藥費呢!”一位市民在接受隨機采訪時對記者開玩笑的說道。這位市民的“玩笑話”也暴露出了地面施工世人損害案件在證據采集上的尷尬之處。
之后,記者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在地面施工工程中,存在著層層非法轉包的現象。有的工程承包人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將從發包人手中承接的地面施工工程非法轉包給沒有資質的次承包人,導致責任權限不明確。在地面施工中,次承包人為了節省工程成本,加上本身法律意識就比較單薄,沒有進行相關的安全防范措施,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
此外,受害者違反交通規則、無證或醉酒駕駛機動摩托車等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害者沒有遇見到前面道路的突發狀況,不能發生本能的避險反應,以至于受害者基本上都受到了較重的身體傷害。
針對此類案件,該院一方面將積極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提升法官對此類案件專業知識的培訓力度和駕馭能力,另一方面我院還積極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宣傳,進一步增強市民的證據意識。由此,記者也相信地面施工防范措施將進一步的完善,致人損害的案件能夠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