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一起因老年代步車爆炸失火引發的賠償案件,經法官的數日調查和耐心調解,終于劃上圓滿句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被告王書林一次性補償原告張老漢人民幣6000元;雙方糾紛就此了結,此后雙方不得就該事由發表任何信息。

 

2012年4月,年逾七十的張老漢為了出行方便,花13500元從徐州某電動車行購買了一輛山東榮城生產的老年三輪摩托車,車行給張老漢開具了購車收據。當年8月20日,張老漢駕駛該車行至徐州泰山營房附近時,車輛發生爆炸起火,車輛被燒得面目全非,張老漢身上也有幾處被燒傷,到醫院治療花去1700余元。事發當時因路人報警,消防部門趕到現場,提出對車輛起火原因進行查驗,張老漢說“車都燒成這樣了,不用查了。”消防部門便沒有對燃燒車輛失火原因進行鑒定。

 

事后張老漢多次找到銷售商王書林要求賠償損失或賠償一輛新車,遭到拒絕后,原告在某網站上發表了一些指責被告產品不合格的言辭,被告與其進行了電話交涉。今年6月,張老漢以“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是不合格產品,導致車輛油箱起火、引發燃燒”為由,將銷售商王書林和車輛生產廠家山東榮城某車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銷售商賠償其購車款損失27000元、醫療費及交通費等合計28900元,并要求生產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稱,自己合法經營戶,出售車輛都是合格產品,有合格的產品證;原告陳述油箱爆炸引起火災與事實不符,原告提供的車輛的油箱照片反映油箱完整,沒有爆炸開口的痕跡和其他炸痕;車為什么會燃燒,原告應該舉證,消防部門可以作出原因鑒定的,但原告沒有同意,因此原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出售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另外被告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書面錄音材料,證明原告在與被告協商處理期間,原告曾經承認車的后部放著油箱,原告擔心車輛在路上沒油,在兩個月前把一桶汽油放在車上,以備在沒有汽油時自行加油。被告由些懷疑原告的車輛發生起火燃燒的真正原因是其車上裝載了桶裝汽油,加之8月份天氣炎熱而引發著火;并且事后被告還拒絕讓消防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原告在報案時曾說是車輛自燃,而起訴時再稱是車輛爆炸,沒有依據。原告稱自己今年4月份的確在車上放過汽油桶用于給車加油,但出事的那天沒有放汽油桶在車上。

  

原告的車輛起火之后,并沒有經過交警部門的處理,也沒有對起火原因進行鑒定,法官于案件審理期間也就起火原因及損害后果與車輛是否合格有無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但相關部門均以事過境遷、無法取證而未成,因此原告提出被告產品存在缺陷的證據不足。

 

后經法院調解,原告與被告達成文中開頭所說的調解協議。法官提醒,對產品質量產生糾紛進行起訴的,當事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固定證據,能夠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或介入鑒定的,一定不要錯失良機,這樣才有可能保證在訴訟環節獲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