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后來不及報警 又被后面的車碾壓
作者:辛苑 發布時間:2013-11-06 瀏覽次數:473
去年9月26日下午6時許,鄭某駕駛輕型封閉貨車在238省道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時,遇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兩車相撞,李某連車帶人倒地受傷。看到李某受傷,鄭某立即用手機撥打電話報警。不曾想正在這時 ,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不久,李某家人將與這場交通事故有關的多人告上法庭。
這樣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將多人卷入到了同一場官司當中。第一輛車方面,鄭某是張某的雇員,而鄭某駕駛的貨車是張某出資購買但卻登記在吳某名下的。該車沒有繳納交強險。第二輛車方面,顧某是朱某的雇員,而顧某駕駛的貨車是朱某出資從齊某處購買并實際使用,但是沒有辦理車輛變更手續。顧某駕駛的這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法院審理認為,由于碾壓李某的重型貨車已實際屬于朱某,雖未辦理變更手續,齊某仍無需承擔責任。此外,在審理中李某家人放棄了對鄭某的起訴。因此,在審理過程中,吳某、張某和顧某、朱某以及某保險公司成為最終的責任承擔人。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的死因以及賠償份額成為其中一個重要的爭論焦點。李某的家人認為,當時交警并沒有明確說明李某是死于第一輛車的沖撞還是第二輛車的碾壓,所以兩輛車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輛車方面的顧某與朱某則認為,當時交警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輛車的擋風玻璃撞在了李某的頭部,而顧某駕駛的貨車是碾壓在李某的腿部,另外尸檢報告說明李某屬于顱腦死亡,所以他們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針對顧、朱二人的說法,李某的家人表示尸檢報告上說李某的死因包括胸廓塌陷、肋骨廣泛性骨折,僅僅是與第一輛車相撞根本不可能達到這樣的程度。“我不在現場,聽說死者當時被撞后還能爬起來,想要打電話報警的,結果被后面來的車壓上去了。” 張某則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李某當時的情況。由于吳某、張某以及顧某、朱某都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的死亡是某輛車造成的結果,且事發當時交警部門認定死者李某、兩輛車的駕駛者鄭某和顧某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所以法院認為機動車雙方各承擔40%的責任。
在當事人的數量較多,且關系較為復雜,法院的送達工作相對困難的情況下,經過多次協調、審理,新北法院孟河人民法庭的法官最終給予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家人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車損費、車損鑒定費在內的約11萬元。吳、張二人連帶賠償李某家人未獲賠償的其他各項損失約20.3萬元。顧、朱二人連帶賠償李某家人未獲賠償的其他各項損失約8萬元。另外吳某、張某及顧某、朱某在9.3萬元范圍內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