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房性質起爭議 法院調解解雙方怨恨
作者:陳勇 周子榮 發布時間:2013-11-06 瀏覽次數:451
未婚男女同居生子,并在同居期間以兩人名義購買房產,因矛盾分手,男方起訴,要求分割財產以及要求非婚生女隨其生活。
90年后男女在打工時自由戀愛,兩個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男方出資十余萬元,以兩人名義共同購買房屋,后因商談結婚事宜發生矛盾,雙方分手。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財產并要求非婚生子隨其生活。
庭審中,男方稱雖然以兩人名義購買房產,但其出資額女方僅出資3000元,其余以及房貸均由其一人負擔。
女方則稱,房產雖然出資較少,但因在同居期間后發生,我帶小孩,收入較少,男方出資也應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另外小孩出生至今已經兩年多,小孩全部的撫養費由我一人負擔,男方分文未付。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房產性質,以及小孩應當隨誰生活問題,男方認為自己經濟條件相對較好,隨其生活更有利于小孩今后的發展,女方則認為小孩一直隨其生活已經習慣,如果再次改變小孩的生活習慣,對小孩的身心健康不利。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先動援雙方和好,女方認為雙方矛盾已經較深,無和好余地,遂對于財產做起雙方工作,女方調解時表示房產的全部出資是男方一人負擔,但小孩是我一人照料并負擔費用,如果分手,男方應當支付相關費用,通過承辦法官的細心勸導,女方表示小孩隨我生活,男方一次性貼補人民幣12000元,并每年支付小孩撫養費6000元,則表示放棄財產分割;法官私下和男方交流,對法律進行釋明,并告之對小孩應當承擔起父親的責任,不因父母的矛盾而牽涉小孩,對小孩的身心健康不利,男方最終同意了女方意見,并且次日即履行了,女方一同攜小孩去辦理房產除名以及房貸更名手續。最終雙方通過法官細心的勸說,最終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