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字樓出租遭水淹 開發商、物業都擔責
作者:天法 發布時間:2013-11-06 瀏覽次數:453
出租一套寫字樓后,本以為可以坐等租金,沒想到房子漏水,房東只能承擔租客的全部損失3.8萬元。為此,這位倒霉的房東將物業和開發商告到了法庭。近日,常州市天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開發商和物業分別賠償房東1.5萬元和3.5萬元。
2010年8月起,常州市民李某在常州市一商業廣場租了寫字樓開公司,租期至2015年10月。承租期間,屋內落水管頂多次漏水。有次下大雨,屋內水漫金山,不僅復合地板等被水浸泡,電板線路也受損,公司只得停業。經一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李某因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為3.8萬元。房東張某賠償了李某的全部損失。
今年4月底,房東張某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庭上,開發商和物業爭相推卸責任。開發商說,房子是2004年交付的,早已超過了質量保修期,不再承擔維保責任。物業則爭辯,房子漏水是先天不足,與物業無關。
為分清責任,法院委托了常州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對漏水原因進行檢測鑒定。鑒定顯示,該樓屋面及天溝內雜物未及時清理,造成落水管排水不暢、堵塞是導致落水管雨水外溢、漏水的主要原因;施工方面的缺陷則是次要原因。
天寧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檢測鑒定結論表明,開發商在建造該房屋時的落水管設計存在不合理之處,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亦存在疏于打理的情況。結合檢測鑒定報告,開發商對此承擔3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70%,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