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30日晚,恰逢周末,30歲的江蘇鎮江市民于自立和朋友們相約小聚一起吃晚飯。不勝酒力的于自立喝酒吃飯之后出門冷風一吹,跌跌撞撞踉踉蹌蹌地走到了馬路中間,一陣暈眩在馬路中間躺了下來。

 

據一個司機事后向警方反映,這時后面駛來一輛出租車,直接就朝這名男子身上軋了過去,軋了之后,出租車頓了一下,但是沒有停車……

 

2小時后,交警大隊的交警卻找到了他,把他請到了該去的地方。在警方第一次訊問劉明海時,劉明海交代了上述的情形,并表示會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處理。可是沒想到的是,他在接下來的三次訊問中,均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拒不承認自己軋到了人,反復強調當時路上施工,自己的車子只是從一個上開了過去,也可能是軋了個警告錐,所以沒有停車觀望,而是直接開走。但在第四次訊問時,劉明海再次承認自己軋到了人,當警方問他為何第一次的口供和下面三次不同時,他說:我心里有顧慮,擔心賠償的錢公司不給,會讓我一個人賠付,我怕多坐幾年牢,所以我說了矛盾的話,我第一次詢問筆錄是真實的。并承認自己錯了,希望寬大處理。可是,在之后的訊問中,他又多次反復。事后,劉明海的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4萬元。

 

警方在訊問劉明海的同時,也對當時的幾個目擊證人進行了詢問。報警的是當時車子開在劉明海車子前面的人,他當時看見一名男子坐在馬路中間,便下意識地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見這名男子想用雙手撐住地面,但是沒有撐得住,隨即他頭向后倒,整個人就倒在了地面上。這時后面駛來一輛出租車,直接就朝這名男子身上軋了過去,軋了之后,出租車頓了一下,但是沒有停車……”看見這一幕,他便留了個心眼,從倒車鏡中看見了后面車的車牌,隨即報了警。

 

交通事故痕跡勘驗報告、照片證實,劉明海駕駛的出租車右前保險杠有碰擦痕跡; 底盤有大量血跡和微量人體碎片; 底盤排氣管有血跡; 底盤油箱底部有血跡; 底盤汽油濾清上面有擦痕; 底盤支架有擦痕。物證鑒定書也證實,現場地面的血跡及劉明海出租車底盤上遺留的血跡、組織,經DNA檢測,均為被害人于自立所留。

 

另外,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劉明海的出租車右前近光燈不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標準。

 

案件起訴到京口區法院,2013724日,京口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劉明海對自己軋到人后逃逸一說拒不承認。

 

2013927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對此案審理終結,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公訴方提供的證據,經當庭質證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人劉明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正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事后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而被告人在庭審中翻供,不承認事實,故不構成自首。最后,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明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2個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有沒有逃逸,最終法院的處理結果是有天壤之別的。根據我國 《刑法》 第133條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人要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責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則要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擔七年以上刑事責任。該案提醒機動車駕駛員切莫心存僥幸心理,發生事故逃逸的結果最終一定是得不償失悔不如初。另外,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有關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該案同時也提醒平時喜歡貪杯的人:醉酒不是小事,醉酒后也許是人命關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