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看似文靜而又懵懂的花季少年,臉龐充滿了惆悵與迷茫。觀者可能認為是發育不良或是大病初愈,會心存慈悲和憐憫。殊不知其背后的家庭不幸史由此給其帶來的屈辱成長史,早年步入社會,結交狐朋狗友,誤入岐途,染上不良惡習,最后將自己步步逼近罪惡的深淵,令人扼腕痛惜。

 

201231日、830日,被告人姚俊林曾因吸食毒品分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三年。

 

案件追溯到20116月某日晚,被告人姚俊林伙同童俊俊、周小明、于迅(均已判決),至泰州市第一開關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采用翻院墻、扳窗等方式進入該公司安裝車間,竊得廢銅子1箱,后以人民幣3200元的價格銷贓給李偉(已判決)。被告人姚俊林分得贓款人民幣600元后逃之夭夭。

 

2013715日,自知罪孽深重、難逃法網的的姚俊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

 

近日,泰州市海陵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俊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余平在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姚俊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姚俊林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亦了解到被告人姚俊林父親早逝,家境不寬裕,其自幼隨奶奶生活,缺乏家庭監管。其初中畢業后便步入社會,結交了社會上不良朋友,沾染上了不良習性。通過庭審教育,被告人姚俊林尚能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能認罪、悔罪。鑒于此,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姚俊林罰金人民幣1000元。

 

男兒當自強。本案中被告人姚俊林家庭的不幸,給其身心健康帶來了一些影響,但有了不幸的遭遇后當自強不息,頂天立地,而不應以此成為其助紂為虐的托辭和借口。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好人,行善事,與壞人,做壞事,環境能改變一個人,也能影響一個人,社會形似大染缸,故當潔身自好為重。(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