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商鋪住宅不履行生效裁決被判刑
作者:任曉龍 發布時間:2013-11-05 瀏覽次數:434
2004年10月8日,薛某之弟某某駕駛牌號為桂A63852,車主為薛某的轎車,在泰興市某地段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于2005年7月15日、11月24日先后作出兩次判決,分別判令兄弟二人連帶賠償原告179341元和187069元。此后,兄弟二人未履行上述判決,原告向泰興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另,薛某與江蘇某電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泰興市人民法院亦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判決,判令薛某給付原告貨款15萬元。后因薛某未履行,泰興市人民法院也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執行。
泰興法院立案執行后,向薛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限期自動履行義務,被退回;2005年11月17日由當地村干部在場,執行法院在其住所張貼了執行公告。但其不僅不履行,且為逃避法律義務離家出走,不知所蹤,并將家中的財產提前轉移,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其電話始終關機,無法聯系,執行程序被迫中止。隨著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后續治療費的不斷增加,為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掌握薛某在廣西省南寧市經常活動的情況后,執行法官赴南寧市對其開展執行調查,發現薛某在南寧擁有一套150平米的復式住宅和一商鋪,其在法院對上述三份判決執行期間,消極對待,但支付了購房貸款27萬元,分文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之義務。經過執行法院研究,決定將薛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懾于法律的威嚴,加之房產商鋪均被查封,薛某于2010年7月2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后經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薛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2年7月23日,薛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
[法官點評]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既是對執行工作最后的保障,更充分體現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我國刑法規定,對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被執行人薛某明知人民法院已經啟動執行程序,但其不但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繼續支付房屋貸款,且拒絕和法院執行人員聯系,其構成主觀上不愿意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客觀上形成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薛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其有自首情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進行了處罰。對薛某的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故意規避執行行為的決心,震懾了那些故意逃避法律義務的“老賴”,也教育大家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