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一對夫妻婚后因一時沒懷上孩子,遂抱養了一個小孩。孰料離婚時丈夫卻提出孩子不是自己的他不想幫別人養。近日,如東法院處理了該起離婚糾紛。

 

20086月份,如東縣河口鎮的范某與同鎮的女子許某結婚。丈夫范某之前一直從事油漆工作,因而結婚后一段時間一直沒有懷上孩子。20097月份,夫妻兩人商議后決定先抱養一個孩子,這樣也能“招一個孩子”來。經過一番打聽后兩人卻發現從年齡上就不符合收養孩子的條件。因為只有年滿30周歲的夫妻才能收養孩子。無奈之下,兩人遂通過關系辦理了生育證,最終將抱養的孩子從法律上確定為兩人的親生孩子。本來有了孩子,兩人應該就此幸福的過下去。但丈夫范某長期在外工作,妻子對此很不放心,除了常常電話“查崗”外,妻子還通過手機定位的方式了解丈夫身在何處。但妻子“無處不在”的愛卻讓丈夫覺得生活都要窒息,范某最終還是出軌了。此時,感覺到夫妻感情已經淡薄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

 

庭審中,丈夫范某明確表示自己不想要孩子,盡管戶口上登記的是自己生育的孩子,但終究是抱養的,他不愿意給別人養孩子。妻子則對兩人走到離婚這一步很傷心,但她卻認為收養子隨自己生活了五年,彼此間是有感情的。

 

最終通過調解,兩人達成了離婚協議,收養子隨妻子許某一起生活。

 

 

法官說法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所以嚴格從法律上來說,因為本案中武某夫婦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小孩的條件。

 

同時,在收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上,《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收養關系一旦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一樣的。從法律上,收養人完全可以不用擔心。但是如果收養人情感上始終存在為別人養小孩的想法,最好還是不要收養小孩。本案中,所幸妻子許某對孩子較為有感情,最終法院也調解隨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