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千金”“蓋草能”,四被告獲刑又罰金

 

案情:200934月份期間,被告人黃某為被告人唐某在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聯系并生產假冒的美國陶氏益農公司“千金”和“蓋草能”兩種農藥包裝袋,共計36000只。后被告人唐某使用黃某提供仿冒的“千金”包裝袋,自己購買相應的原料制作假冒的“千金”農藥,并以每箱70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以每箱80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張某。張英以每箱1000元的價格分銷給其他農戶。上述制作的“千金”農藥計75箱。被告人某的非法經營數額52500元;王某的銷售數額60000元;張某的銷售數額75000元;黃某非法經營數額2940元。案發后,被告人唐某于 200911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王某、唐某、張某賠償被害人117000元。

 

判決: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黃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九百元;被告人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點評:被告人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農藥上使用與美國陶氏益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52500元,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黃某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達36000只,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張某、王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某、黃某、張某、王某歸案后直至庭審,認罪態度均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王某、張某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他能讓白酒“變身”,結果把自己“變”成罪人

 

案情:20109月初,被告人張某租住本市楚州區淮城鎮西鹽街188號對面房屋,采用以金六福、尖莊酒等低檔白酒灌裝“五糧液”白酒酒瓶的手段,生產假冒高檔白酒。2010914日下午,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在被告人張某租住的房屋內查獲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20箱和已灌裝好的假冒“五糧液”白酒25瓶。被告人張某在被公安機關查獲前,已生產、銷售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72箱,以每箱800元的價格出售。被告人張某非法經營數額總計人民幣76933元。

 

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被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扣押的假“五糧液”酒20箱和已灌裝好的假“五糧液”酒25瓶予以沒收。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未經“五糧液”注冊商標所有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上使用“五糧液”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76933,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三)一部《熱血傳奇》,讓他改變了自己的“傳奇人生”

 

案情:20114月至5月,被告人楊雨生從互聯網下載韓國Actoz soft co.ltd公司授權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獨家運營的《熱血傳奇》游戲軟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202740.3元。被告人楊某曾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091215日被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判決:被告人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點評: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游戲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楊某于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四)“網店”售假,認罪悔罪獲從輕處罰

 

案情:2008年起被告人薛某在互聯網淘寶網上開設名為“批發耐克鞋”的網店,以數十元至百元不等的價格,向各商戶及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耐克、阿迪達斯、匡威等品牌運動鞋,銷售金額總計233498元。

 

判決:被告人薛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點評:被告人薛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233498元,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薛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

 

(五)洗衣粉“傍名牌”,吳某獲刑一年罰金三萬

 

案情:20098月初至2009915日,2010925日至2011125日期間,被告人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租賃他人房屋,采用購買散裝洗衣粉灌裝入印有“汰漬”、“奧妙”和“雕牌”等注冊商標的洗衣粉包裝袋的方法,生產各種型號的冒牌洗衣粉。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55305元。被告人吳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0767日被刑事拘留,75日被取保候審,200814日被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告人吳某歸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撤銷淮安市淮陰區法院(2007)淮刑初字第0415號判決書對被告人吳某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宣告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點評:被告人吳某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吳某歸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歸案后直至庭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六)舊電視著“新裝”,緩刑一年罰金三萬

 

案情:200989月份至201162日案發,被告人孫某未經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爾電子有限公司、南京中電熊貓家電有限公司授權,雇用他人在淮安市清浦區友聯巷29號民房內,在其收購并進行翻新的舊電視機上,使用“康佳”、“海爾”、“熊貓”等注冊商標,生產、銷售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電視機219臺,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55500余元。

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點評:被告人孫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孫星春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七)假冒“金利來”,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原告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為“ ”、“ ”、“ ”注冊商標權利人,被告王某在其經營的盱眙某購物中心中,銷售標有“ ”、“ ”、“ ”商標標識的腰帶,腰帶上懸掛的掛鉤和質量保證卡上也都標有“金利來”字樣。經鑒定,被告王某銷售的上述腰帶系假冒原告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

判決:王某停止侵犯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王某賠償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2000元。

點評:金利來公司“ ”、“ ”、“ ”注冊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近年來,該公司注冊商標被違法行為人侵權現象嚴重。本案被告王某銷售侵犯原告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法院遂依法判決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保護了原告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作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

 

(八)“歐司朗”狀告朱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獲得支持

 

案情:原告歐司朗公司為“OSRAM”、“歐司朗”兩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被告朱某未經原告歐司朗公司的許可,擅自將歐司朗公司上述商標印制于其生產的照明器材半成品上。

 

判決:被告朱某賠償原告歐司朗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5000元。

 

點評:原告歐司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照明燈具制造商。被告朱某未經原告歐司朗公司的許可,在其生產的照明器材上使用與歐司朗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原告歐司朗公司的注冊商標專有權,法院遂判決被告朱某敗訴,對歐司朗公司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九)惠州“雷士”告金湖“雷士”,金湖“雷士”被判侵權

 

案情:原告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雷士”商標屬馳名商標,且公司于2003開始使用并享有以雷士為字號的在先企業名稱權。被告于2007年以“金湖雷士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申請注冊成立,且在店招門頭、宣傳標識上使用“雷士”商標。

 

判決:被告金湖雷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雷士”文字的企業名稱并停止在其店招門頭、宣傳廣告上使用“雷士”商標;被告金湖雷士公司賠償原告惠州雷士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點評:被告金湖雷士公司理應知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雷士”企業名稱的存在,卻仍以“雷士”作為其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且在店招門頭、宣傳標識上突出使用“雷士”字樣。被告金湖雷士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法院遂判決被告金湖雷士公司敗訴。

 

(十)“最牛公交司機”圖片被網友復制鏈接,網站是否購成侵權?

 

案情:原告韓某將其所拍攝的內容為“洪澤一名公交司機開公交車時腿上躺著一名熟睡的孩子”的照片一張,上傳至洪澤論壇。后洪澤司機開公交車帶小孩事件經《揚子晚報》轉載并配發原告韓某所攝圖片。一名網友將該報道及圖片復制鏈接至被告淮安淮網科技有限公司開辦的《淮水安瀾》論壇中。原告韓某于是要求被告淮安淮網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判決:駁回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淮安“最牛公交司機”事件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被告淮網科技公司在《淮水安瀾》網站上明確“淮水安瀾論壇內容均為會員發表,不代表本站立場,轉載時請注明作者和出處”,且網友復制鏈接圖片時,注明了來自揚子晚報網。同時鑒于原告韓某沒有要求被告淮網科技公司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而被告淮網科技公司接到法院應訴通知后即屏蔽了網友鏈接的圖片和報道,法院遂判決被告淮網科技公司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