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6個月不幸被查出甲狀腺癌,而之前市民王先生曾投保的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竟是王先生在簽保單時未如實告知病史,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為此,王先生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投保后6個月得重病,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20113月,王先生為買平安,在老鄉劉某的介紹下在其所在的保險公司投保了人生終身壽險以及重疾險等險種,雙方在飯桌上簽訂了保險合同。席間,因劉某帶去的電腦無法打開,劉某便沒有詢問簽合同時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健康詳細情況,只是問了王某最近有無生病住院。王某如實回答沒有,隔日就交了錢。

 

今年9月,王先生被醫院診斷出患有雙側甲狀腺癌,進行了手術治療。王先生認為自己所患疾病屬于重疾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約賠付10萬元,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其當初在投保時隱瞞病情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幾番交涉下來仍得不到合理的答復,這讓王先生十分惱火。最后,王先生決定上法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務員未問病史,保險公司被判賠10萬元

 

在庭上,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保險公司提供了一份王先生簽下的健康告知書,對告知書上詢問的是否曾患有甲狀腺、甲狀腺疾病或手術史等內容,王先生在均“否”處打勾。但王先生在以往的體檢過程中,醫院曾提出過其甲狀腺存在問題,而在簽訂保單時王先生卻對此只字未提,是其違約在先,這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面對保險公司的說辭,王先生覺得很冤枉。當時投保時王先生考慮到保險公司業務員是自己老鄉才投保的,自己并不存在隱瞞的情況。王先生稱前兩年的體檢,并非就醫診療,也未出現異常的病情反應,且自己的病情也是投保后,在手術中才診斷出來的。業務員劉先生并沒有詳細詢問健康告知書上的內容便簽了單。王先生認為錯不在自己,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上的約定給予賠償。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業務員劉某出庭作證,其描述了當時簽合同時的詳細情況,自己確實只是詢問了王先生最近是否生病住院。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雖保險公司稱劉某與王某之間具有惡意串通的行為,但并未提供證據,法院對劉某證言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據此,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范圍僅限于保險公司作出的詢問。因此,原告王某未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無權解除保險合同。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該按約支付保險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