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房子歸前妻 舍不得房子想毀約
作者:王志紅 錢彤 發布時間:2012-04-24 瀏覽次數:524
“請把我的房子還給我”。“你的?這是我和我父母唯一的房子,給了你,我們住哪兒?”法庭上,一對夫妻,哦不,是一對前世怨偶在為一套房子而爭吵。近日,建鄴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法院判決房屋歸原告王女士所有。
丈夫花心,妻子難以忍受,最終分道揚鑣
王女士與前夫周先生于2009年10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從2010年5、6月份開始王女士發現她的丈夫周先生總是很晚回家,而且身上有很濃的香水味,憑著女人的第六感,王女士發覺自己已面臨感情危機。夜路走多了總會撞見鬼的,一天晚上,周先生與情人逛街的時候被王女士逮了個正著,王女士見周先生心虛難堪的神情,傷心欲絕,悲憤交加,回到家后當即要求離婚,但周先生承諾一定改正,并寫下保證書,如果再犯,就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轉到王女士名下。在周先生的軟磨硬泡下,王女士心軟了,她決定給自己的丈夫一次機會,可是有一就有二,周先生非但沒有改,而且變本加厲,雙方親戚也都知道了周先生的為人,紛紛出面指責批評周先生對婚姻不忠的行為,王女士承受了很大的壓力,長痛不如短痛,王女士決定與周先生離婚。2011年7月4日,雙方瞞著父母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離婚協議》,于當日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準予離婚。由于離婚的原因在于周先生,周先生為表示愧疚補償,決定贈予王女士一套房屋,在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三項中明確約定:登記在周先生名下的南京河西一處90平米的房屋所有權及相關附屬設施、屋內所有財產歸王女士所有。同時還約定該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手續雙方應及時辦理,周先生應予以及時配合。
前夫后悔贈房,想賴皮毀約
然而,雙方離婚登記距今已過去一個多月,每當王女士要周先生履行承諾辦理該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時,周先生都推諉搪塞,怠于履行,最后居然收到了周先生寄來的撤銷對王女士房屋贈予的通知,王女士非常生氣,也不愿再顧曾經的夫妻情面,便將周先生告上了法院,希望周先生能及時履行當日的協議約定。然而周先生在庭審中卻辯稱,該房屋事實上是他父母所有,而且這是他及其父母唯一的房屋,在未經父母同意、未經慎重考慮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贈予前妻的,后經慎重考慮,明確告知王女士撤銷對她的贈予,又以特快專遞方式向王女士作出撤銷房屋贈予的通知。為了毀約,周先生居然狡辯任何一份保證書都沒有反映出他有其他不正當男女關系,僅僅是與異性的正常交往,而王女士只是不能接受他的交往方式罷了,錯不在他,王女士聽后,憤怒不已,當庭大罵周先生“無恥”。然而周先生卻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看來為了房子,周先生是連臉面都不要了。
協議合理有效,房子不給也不行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而且贈予房屋的約定反映了雙方處理財產的合意,且未發現該協議在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故對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遂法院判決被告周先生應協助將南京河西的一處90平米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至原告王女士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