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河法院審理了一起無業人員冒充工商局長的招搖撞騙案件。被告人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依法追繳犯罪所得。

 

據調查,被告人孫某為刑滿釋放人員,曾因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待業。20118月至20136月間,被告人在淮安市清河區、鹽城市射陽縣、常州市天寧區等地,冒充各地工商局局長,以幫忙辦理營業執照、單位采購商品等名義,共騙取他人財物9次,騙取財物一萬余元。為了實施詐騙行為,被告人購買了一套工商局制服,并制作了領花、胸牌。被告人曾在某地工商局當過門衛,因而比較清楚工商局的工作流程,這增加了被告人行騙時的底氣。在與被害人見面后,被告人一般不會直接行騙,而是通過自己的談吐以及熟悉工商局各種規章流程來騙取被害人信任。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再以“幫忙辦理營業執照、單位采購商品”為由騙取被害人招待其吃飯并騙取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被告人孫某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遂作出上訴判決。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當前關于冒充部隊領導、國家機關領導招搖撞騙的案件有不斷增多的趨勢,招搖撞騙者主要利用了當下社會大眾相信這些領導手中握有特權這一心理特點。本案中被告人的行騙手段并不高明卻屢次得手,個中原因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