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3日凌晨,何某年僅15歲的兒子小何到裴某家實施盜竊。在盜竊過程中,裴某發(fā)現(xiàn)小何并將其胳膊拽住。小何為掙脫,先后持菜刀糞勺對裴某進行砍打,最終致裴某死亡。同日8時許,何某聽鄰居說裴某被人殺了。此時小何神色慌張地回到家中,何某感覺不對勁就問兒子“是不是你殺了裴某”。小何很生氣地回答“我的事與你無關,就算我殺人了也由我自己處理。現(xiàn)在給我點錢,我要出去”。何某便掏出1000元給小何,并騎電動自行車將小何載至鎮(zhèn)公交車站讓其乘車至縣城。10時許,偵查人員找到何某談話,何某為使小何及時歸案,立即聯(lián)系其在縣城的妹妹妹夫到縣城車站攔住小何。14時許,何某的妹妹在車站找到小何。小何當場表示去自首,其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殺人的犯罪事實。何某對幫助兒子逃匿的犯罪事實也供認不諱。

 

檢察機關認為,何某窩藏犯殺人重罪的小何屬情節(jié)嚴重,并建議對何某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何某及其辯護人則認為,何某基于親情關系包庇小何符合“父為子隱”傳統(tǒng),何某協(xié)助公安抓獲小何屬有立功表現(xiàn)。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其子小何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采取積極補救行為,使得小何及時歸案,未造成嚴重后果。小何在親友規(guī)勸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應認定小何構(gòu)成自首,而不能認定何某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法院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