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印章雇人頂罪 劣行敗露多人獲罪
作者:李金寶 發(fā)布時間:2013-11-04 瀏覽次數(shù):438
偽造印章被人發(fā)現(xiàn),因害怕犯罪獲刑而與他人密謀花錢雇人頂罪,盡管機關算盡,最終仍被查實,不但自己難逃處罰,三位同謀也因此觸犯了刑律。10月3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初紀林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以包庇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鄒景生、魏田管制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魏天忠管制三個月。
初紀林系建陵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2012年2月份,初紀林為使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表上加蓋沭陽縣人民政府的印章,即電話聯(lián)系一名辦理假證件的人,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讓對方偽造“沭陽縣人民政府”印章,加蓋在建陵化工有限公司辦理的《宿遷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批準申請書》上的“縣、區(qū)政府意見”欄中。后被沭陽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而案發(fā)。2012年12月6日,沭陽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對上述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案開展偵查。初紀林為逃避法律責任,與魏田、鄒景生、魏天忠預謀,以支付人民幣50000元好處費給魏天忠為初紀林頂罪,并編造該印章系鄒景生通過魏天忠找關系所蓋,后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初紀林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告人鄒景生、魏田、魏天忠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虛假證明包庇的,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初紀林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告人鄒景生、魏田、魏天忠犯包庇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鄒景生、魏田、魏天忠共同實施包庇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初紀林、鄒景生、魏田、魏天忠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考察,對被告人初紀林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jù)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