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妹妹無房居住,姐妹情深,姐姐出于好意,將自己的一套住房借給妹妹居住,現姐姐向妹妹索要房屋,妹妹卻說房子是姐姐十年前賣給她的,不同意返還。日前興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妹妹在三個月內讓出訟爭的房屋。

 

據悉,姐姐張大花與妹妹張小花系嫡親姐妹,2001年之前,均為原興化市某鎮某村村民。199738日,姐姐張大花以其本人名義領取了三間房屋的建設許可證,并與其丈夫李某某共同建成三間房屋。因為這三間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所以至今未能辦理房屋產權登記。2001年,姐姐張大花與其丈夫李某某到北京經商,不久將戶籍也從興化市某鎮某村遷至北京市,姐姐張大花到了北京,房子就空下來了,恰好妹妹張小花家拆遷,就向姐姐張大花提出借房,姐姐張大花答應了,2003年左右,妹妹張小花住進了姐姐張大花的房屋內,2004年左右,妹妹張小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20136月,遠在北京的姐姐張大花得知妹妹在居住期間與周圍鄰居關系不融洽,同時未經其允許,擅自對房屋進行了裝潢。姐姐張大花就多次要求妹妹搬離房屋,但妹妹張小花就是不肯,說姐姐張大花已將房屋賣給她了。姐姐張大花十分生氣,更讓姐姐不能容忍的是今年妹妹張小花又擅自在房屋后面空地上違章擴建,被鎮村建部門制止,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于是,姐姐張大花一紙訴狀,把妹妹張小花告上了法庭,起訴要求妹妹張小花停止侵權,立刻搬離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姐姐張大花曾經為興化市某鎮某村村民,199738日,姐姐張大花以其本人名義領取了訟爭房屋建設許可證并與其丈夫共同建成本案訟爭房屋,應認定姐姐張大花對本案訟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妹妹張小花辯稱,原告已將訟爭房屋出賣給其本人,妹妹張小花雖然提供了以35000元的銀行匯款憑證以及證人的證言。由于妹妹張小花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未注明款項用途,且匯款金額與被告所陳述的房屋買賣款不一致,故所匯款項不能證明為房屋買賣款。證人的證言,均為傳來證據,亦不能推翻本案訟爭房屋仍為姐姐張大花所有的事實。對妹妹張小花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由于訟爭房屋為姐姐張大花所有,姐姐張大花現要求妹妹張小花立即搬離其所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至于妹妹張小花為房屋裝潢所花費的費用,由于妹妹張小花未能提供經原告同意進行裝潢的證據,亦未提供裝潢所花費用的證據,更未提起要求姐姐張大花賠償裝潢費用的請求,對此本案對妹妹張小花的房屋裝潢費用不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皆為化名)